劳动纠纷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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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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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
  • 诉讼业务
  • 民事案件代理仲裁,刑事案件代理辩护,经济案件代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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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法律服务,咨询及文书服务
  • 服务内容
  • 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经济案件,职务案件
  • 所在地
  • 上海
  • 服务特色
  • 全心全意为当事人着想
劳动纠纷企业商机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考虑,采取种类多样的经营模式。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滥用承包经营方式,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规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为由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嫁用工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纠正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等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遇劳务纠纷,上海天境星峰律师咨询服务,助您快速解决。崇明区劳动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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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并解除或者终止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连云港劳动纠纷赔偿标准劳务问题有困扰?天境星峰律师,是您的得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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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包庇、枉法裁决行为的。

劳动纠纷可以直接去法院,不去仲裁吗? 原则要先劳动仲裁,但是有特殊情况,比如你有单位给你的欠条,就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条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为劳务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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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常见纠纷类型有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务关系遇挑战?天境星峰律师,助您应对自如。江苏劳动纠纷打什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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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满一年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期限转化为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 双倍工资包含每个月单位应当支付的月工资,即单位应在给与每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再多支付每个月的工资。 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直至满一年,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一年则不能请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举例:王某于2012年5月1日入职某公司,该公司应在2012年6月1日之前与王某签订合同,但该公司一直不履行合同签订义务,直到2012年10月15日才想起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王某可向仲裁庭或者法院主张2012年6月1日到2012年10月14日之间的双倍工资,即4.5个月的双倍工资,如王某在2013年10月13日未行使双倍工资的权利,那么王某的诉讼时效将失效。崇明区劳动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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