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崔某到某高纤公司的车间工作。2022年3月,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车间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崔某等要遵守某高纤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某高纤公司于2022年3月、4月、5月分别向崔某支付报酬。2022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崔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高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某高纤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崔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某高纤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崔某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某高纤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该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崔某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崔某需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约定亦证实某高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崔某,崔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审理法院判令崔某与某高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合同有争议?天境星峰律师,为您化解矛盾。苏州劳动合同与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并解除或者终止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苏州劳动合同与劳动纠纷劳务纠纷不用愁,天境星峰律师,为您提供法律保障。
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本着“业务是根本,客户是关键”的发展理念,与时俱进,不断扩大发展业务领域,引导律师进行专业化分工,从一开始的传统诉讼业务,扩展到了金融、房地产、企业改制等非诉法律服务业务。律所现设有民事法律部、刑事法律部、金融保险法律部、房地产法律部、公司法律部、知识产权法律部、劳动人事法律部等多个专业部门,在民事诉讼、刑事辩护以及金融、房地产、保险、公司并购改制、案件执行等非诉业务方面均有建树。
劳动仲裁是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仲裁机构或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纠纷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各地的劳动仲裁院进行。而劳动仲裁院都是由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劳动仲裁是 一种准行政行为。因为是准行政行为,所以一般劳动仲裁通常更加快速、灵活,双方可以选择仲裁员,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双方的隐私。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性,双方均需遵守。劳动仲裁员大多由劳动仲裁院聘请或律师兼任,或各劳动纠纷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兼任。劳动仲裁院非司法机关,其程序相对简单。天境星峰律师团队,为您解决劳务纠纷,让您工作无忧。
劳动争议案件常见纠纷类型有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天境星峰律师团队,以法律之力,助您解决劳务纠纷。长宁区劳动纠纷程序
遭遇劳务纠纷,上海天境星峰律师咨询服务,助您快速解决。苏州劳动合同与劳动纠纷
【 竞业限制是否适用于全部员工?】 用人单位要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主体并非是全部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对签订期限作出了限制,即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且用人单位要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苏州劳动合同与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