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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査制度等。劳动法较早属于民法的范围,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工业**的发展,劳动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渐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的法律部门。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劳动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禁止纺织厂使用9岁以下的学徒,并规定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同时禁止做夜班。十月**后,1918年苏维声颁布了世界上一部社会主义劳动法典,并于1922年颁布了新的《苏维埃劳动法典》。早在1931年11月我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一次全国大会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劳动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制定了《中国劳动保险合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规。法律咨询提供什么服务内容?清远员工法律咨询网站

    【案情】某公司女职工生产后产假到期,因家中无人照看,且单位离家远,不得不休哺乳假。产假前原职位为部门经理,因休产假,调整为部门副经理,其他员工升为经理;因再次请假,公司因工作需要,经电话沟通一致,将职位调整为员工,并停发了奖金,福利,只发员工岗位的基本工资。该女职工上班后,认为公司处理不当,提出补发扣发工资。【律师评析】该公司具体做法确实欠妥,主要表现为:1、女职工产假及哺乳期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降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企业不能因女职工休产假而降低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目前,上海市企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均由社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因此,若企业已依法缴纳社保,企业无需另行支付工资,除非生育津贴低于员工本人工资,企业需补足不足的部分。广东国鼎邦律师提示:因产假确实影响企业管理及生产,企业在不降低其工资待遇并考虑到其实际工作资历、能力的情形下合理调整其工作部门的,应视为企业合理行使用工自主动权,不能视为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调整产假女员工的工作岗位。 中山线上法律咨询收费股权确认纠纷诉讼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国鼎邦法律咨询分享:具体违纪行为的处理技巧。1、“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员工的处理方法;2、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的处理;3、员工无故不上班的认定及处理;4、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能否直接按无故不上班处理?怎么操作法律风险小?5、医疗期满后未回来上班,能否按无故不上班解除?怎么做才没有风险?6、迟到30分钟以上能否视为无故不上班半天?如何操作才无法律风险?7、员工拒绝合理调岗的处理;8、员工不同意加班安排能否做违纪处理?9、下属违纪是否能对上级管理人员做出相应的违纪处理?10、诚实信用原则在违纪处理中的运用;11、公序良俗在违纪处理中的运用;12、员工试用期违纪(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处理与实务操作;1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处理与实务操作;14、员工在职期间兼职行为的处理及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15、员工欺骗行为的处理、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16、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与实务操作;17、员工采用停工、停工、跳楼等方式主张权利能否做违纪解雇处理?18、女员工“三期”违纪的处理与操作细节。

【案情简介】杨某是某建设工程公司的一位员工,2019年4月在工作时发生了事故,后经认定为工伤。2019年8月鉴定为十级伤残。2019年12月,杨某提出离职。同月,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各种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助金等。后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杨某的请求,用人单位不服该结果,遂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杨某于2017年入职时签订的一份《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书》,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其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保,因此而遭受的后果和责任由杨某承担,与公司无关。那么,杨某签订了这样一份协议,公司是否就可以免责了?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杨某虽然签订了一份《员工承诺不购买社保承诺书》,但是为员工购买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双方的合意而免除。因此发生事故之后,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杨某的赔偿待遇由公司承担。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求,需支付杨某的医疗费和工伤赔偿相关费用。【法律适用】:《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咨询百科:劳资纠纷也称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由于种种利益突冲而发生的纠纷。

    买卖合同法律咨询。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出售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售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售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争议法律咨询:如何解决劳动争议?开平专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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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律咨询:加班工资的支付与加班争议中的风险控制。1、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2、计件工资下的加班工资计算;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4、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工资计算;5、补休和调休的区别;6、补休与加班费的适用条件;员工能否不补休而要求支付加班费?7、平日加班和法定节日加班能否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如何防范风险?8、加班和值班的区分以及在实务中的适用;9、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10、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与约定技巧;11、能否约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法院会怎么审查其效力?12、法定节假日加班300%工资是另付2倍还是3倍?13、加班工资的追溯期限;14、加班工资争议中的举证规则;15、员工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法院是否支持?16、约定六天工作制的加班工资问题;17、如何才能避免向高管支付加班费?18、电子考勤记录无员工签名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方法;19、超时加班的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罚款标准);20、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加付赔偿金责任。 清远员工法律咨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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