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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裁决。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成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庭对劳动争议的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注:仲裁裁决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成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成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诉讼。诉讼程序时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道程序。起诉要件: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成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中华人民》进行审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当然,在处理劳资纠纷时遇到有麻烦的,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进行帮助。 劳资纠纷法律咨询费用多少?广州在线法律咨询

    【国鼎邦法律咨询】纯干货!签订劳动合同的几大注意事项!虽说每年都有春招秋招,但实际上一年不论什么时候,都有人在不断地求职应聘中。大家初入社会,签订的首份比较正式的合同往往就是劳动合同。对此,你肯定有许多注意不到的地方,下面就让广东国鼎邦带你来了解一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几大注意事项。1.单位的基本情况。判断单位是否合法,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软件查找公司相关信息,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2.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劳动者要确认好自己的工作内容是否同招聘要求一致,工作地点是否为单位所在地。3.劳动报酬。基础工资是多少?提成、绩效、补贴是否发放?按照什么标准发放?都需要书面确定。台山法律咨询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是什么?

 企业未能正确理解“哺乳假”,法律只规定了“哺乳时间”,并没有“哺乳假”的规定。所谓“哺乳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明文规定下,正确的理解应为“哺乳时间”,即对未满一周岁的婴儿,企业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根据立法本意,设置哺乳期“哺乳时间”的初衷是为了让不满一周岁的婴儿能更好的生长发育,因此,该哺乳时间应按天使用,而不能合并集中使用。故,女员工并没有全天休“哺乳假”的法定权利。当然,企业可以出于员工福利而安排员工因哺乳需要而特别休假,但这种休假不同于法律上的“哺乳时间”规定,也不会因为企业安排了“哺乳假”而缩短“哺乳期”。国鼎邦律师提示:对于法律规定不甚了解的地方,企业应及时向律师或其他专业人事咨询。在清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安排休假的,若其假期中的工资、福利待遇有变化,同样需书面协议固定。

    7、催款函的语言要确切、简明、直接,没有多余的套话。催款函的长度一般不要多于一页,一页就足够了,但一定要说明借贷的来龙去脉。要求支付的金额要写在催款通知的突出位置,可通过字体、颜色与其他文字区别开来,避免埋没在正文中,文中涉及到金额一定要有中文大写,可以小写大写都有,在计算的基础上注意核对清楚,金额不要写错。8、措辞应当坚定,必须明确的向债务人传递一个信号,我们需要其按照我们的要求及双方约定及时付款,不用过多的使用谦恭性的语言,信函结束处一定要给对方确定的付款或回复信函的时间,告诉对方未履行付款会有什么后果。避免“时间段”的写法,例如,“收到本函之日起七天之内”,这样容易产生争议,要写具体的日期,如“2016年12月25日之前付款”随着拖欠时间的延长,催款函的态度、语气也应随之加大力度,实践中很多机构的催款函千篇一律,那样的话效果就会变差了。9、在催款函中告知客户你已发出多少提醒函或催款函,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能有一封通知函,催款函的数量不要发送过多,一般控制在三封以内比较合适。10、关于回执的问题,我们目前的做法是制作专门的回执,在回执上中对催款函内容进行一定重复,为稳妥起见。 注册经营一家法律咨询服务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劳动争议法律咨询的产品定义:劳动争议法律咨询是指 为满足企业劳动法律服务需求,凭借中人多年人力资源服务的法律支持经验,我们针对客户的行业特点、领域性质及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劳动用工法律服务,为企业规范用工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帮助企业构建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服务优势: 在为人力资源服务提供法律支撑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经验;在为各行业的前列企业定制的法律服务的同时,建立了缜密的劳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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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某公司女职工生产后产假到期,因家中无人照看,且单位离家远,不得不休哺乳假。产假前原职位为部门经理,因休产假,调整为部门副经理,其他员工升为经理;因再次请假,公司因工作需要,经电话沟通一致,将职位调整为员工,并停发了奖金,福利,只发员工岗位的基本工资。该女职工上班后,认为公司处理不当,提出补发扣发工资。【律师评析】该公司具体做法确实欠妥,主要表现为:1、女职工产假及哺乳期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降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企业不能因女职工休产假而降低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目前,上海市企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均由社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因此,若企业已依法缴纳社保,企业无需另行支付工资,除非生育津贴低于员工本人工资,企业需补足不足的部分。广东国鼎邦律师提示:因产假确实影响企业管理及生产,企业在不降低其工资待遇并考虑到其实际工作资历、能力的情形下合理调整其工作部门的,应视为企业合理行使用工自主动权,不能视为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调整产假女员工的工作岗位。 广州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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