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机
经济纠纷律师基本参数
  • 品牌
  • 吴剑勇律师、吴剑勇
  • 公司名称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诉讼业务
  • 经济案件代理仲裁,行政案件代理仲裁,民事案件代理仲裁,刑事案件代理辩护
  • 非诉讼业务
  • 专项法律服务,咨询及文书服务
  • 服务内容
  • 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经济案件,职务案件
  • 所在地
  • 上海
  • 服务特色
  • 20年法律经验、经验丰富
经济纠纷律师企业商机

    不宜作狭义的借款利息的解释,汤某辩称系投资款的股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借款利息,也难以认定是哪笔钱款,按多少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综合认为,对程某主张借款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程某要求汤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故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程某要求汤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因为程某在借款之后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一审败诉,导致一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所以没有认定诉讼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实而判决原告败诉。三、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代理原告依法上诉,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中级法院裁判的主要观点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被告汤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所有钱款往来均是投资款、公司转账、旅游、租房等钱款,该笔钱款即为公司的业务交流款项。纵观本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面对经济纠纷,选择吴剑勇律师,就是选择专业。奉贤区经济纠纷律师费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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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陈x的上诉请求,可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处理存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186号民事判决;二、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归还借款本金币200,000元;三、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支付利息,以本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币4,300元,减半收取币2,150元,由唐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币4,300元,由唐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汪毅审判员:黄亮审判员:郑璐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孙洁律师代理词本人吴剑勇律师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及原告陈x的委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经过开庭审理,现就本案提供书面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意。1、原告在微信里面要求被告将20万元马上一次性还清,被告在微信里面不没有否认存在20万元借款的事实。金山区经济纠纷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吴剑勇,您的私人经济纠纷解决方案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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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院认为:首先,交付的借款是由原告程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被告汤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非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对于所谓的业务交流款、公司交易往来,汤某在一审及二审中均始终未就是何业务、有何交易做出明确、具体的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每月汤某都从其个人账户向程某转账交付一定的金额,其中三笔明确备注为利息。该些钱款从时间、数额以及往来账户上看,符合程某所述归还借款利息的基本特点。再次,程某与汤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汤某认可程某通过其向其朋友出借借款、月利率1%等内容,且其已垫付两年利息。除实际借款人存有出入外,该聊天记录中所述借款的数额、利率及还款情况均可与程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就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借款金额,汤某只称与本案无关,但始终未明确究竟是双方之间哪一笔或哪几笔的钱款往来对应该资金往来。并且,汤某在微信聊天中称其可向程某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条,然而汤某并未提供任何与此相关的书面借条,也未提供其所谓将钱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转款凭据。故此中院认为,原告程某向被告汤某出借借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认定,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级法院更终判决如下:撤销原状。

    委托投资出现亏损为什么也应该返还原创作者: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20年经济律师盈科律师合伙人手机:一.前言大家都知道,投资有风险。自己直接对外投资,或者将交付给别人委托别人代为投资,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投资带来的收益全部归出资人所有,但作为风险对等原则、如果投资出现亏损的,亏损也全部由出资人自行承担,接受的一方是无需承担返还的责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2022年11月28日审理判决了一件民间借贷与委托投资的案件,案号为(2022)鲁0303民初5684号。原告起诉时是按民间借贷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法院一开始立案为民间借贷**,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构成委托投资,终定性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法院审理此案虽然定性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但法院仍然判决接受的一方即被告向出资人即原告返还全部本金。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下面就对原告一开始起诉为民间借贷,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属于委托投资并终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定性,且仍然判决被告全额返还款项的案件及法律规定作一些自我认识与分析,供大家参考。二.委托投资与民间借贷委托投资是指一方将自有交付给委托人,由委托人按约定对外进行投资。咨询吴剑勇律师,让您对经济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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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聊天记录中所述借款的数额、利率及还款情况均可与陈x的陈述相互印证。就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200,000元,唐xx称与本案无关,但始终未明确究竟是双方之间哪一笔或哪几笔的钱款往来对应该笔200,000元。并且,唐xx在微信聊天中称其可向陈x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条,然而唐xx并未提供任何与此相关的书面借条,也未提供其所谓将钱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转款凭据。故本院认为,2015年4月3日陈x向唐xx出借200,000元钱款一节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认定。唐xx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占有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而言,唐xx借款后已按年利率12%自2015年5月起归还陈x23个月的借款利息,故唐xx仍需向陈x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吴剑勇律师,经济案件的专业解决方案提供者。上海房产建筑网经济纠纷律师

吴剑勇,上海经济律师,专注法律服务多年。奉贤区经济纠纷律师费用多少

    如果借款合同的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就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处理,从先到后按下面四个层次进行处理:首先,应当允许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经重新协商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当按补充协议的内容执行。其次,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民法典百四十二条款以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利息约定不明条款的含义,如果通过合同的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能够确定利息的,可据此确定的利息标准执行。这就要看借款合同的内容有没有约定,以及是如何约定的了。再次,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这就要看诉讼双方是否能够举证及如何举证了。,如果按照上述三种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标准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奉贤区经济纠纷律师费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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