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应当注意严格审查:
1.原告提供格式化借款合同的(格式借款合同多为金融部门使用,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非常少见,也不符合民间借款的习惯做法,以此作为单一证据起诉的,法官应当慎重处理,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甄别是否涉及非法行为);
2.原告提供的借据除签名外,均为出借方填写;
3.借款人只起诉担保人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有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之嫌,还债主体不是债务人单方的同样应严格审查);
4.原、被告共同到庭请求立案调解、速裁(有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之嫌);
5.被告涉及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房屋权属纠纷;
6.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7.被告为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
8.申请保全的不动产在拆迁区划范围内(第(5)~(8)项应注意查明是否损害第三方利益);
9.原告或被告在他案中曾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 面临民间借贷法律难题,天境星峰律师团队是您的坚强后盾,助您轻松应对。崇明区民间借贷起诉

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静安区民间借贷法律依据民间借贷需谨慎,天境星峰律师助您把握法律风险,确保交易安全。

自然人之间、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效力: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款是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除外。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借贷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关于诉讼管辖和时效的问题:1.管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债权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法院可向上级法院申请集中管辖。2.时效。时效其间的起算点有两种:一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我们认为,借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的,在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还款及债务人没有承诺还款之前,均不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认定方面,不应轻易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时效中断,应认定时效中断。天境星峰律师团队秉持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服务。

民间借贷产生的历史悠久,在清朝以前就已经出现了。它起初是农民之间因为短期的家庭或耕作的资金缺乏而进行的少量的实物、现金的借贷。一开始是没有利息的,只是邻里之间的一种互助行为。当然也有一些是有钱人家的有利息形式的放贷行为。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不仅银行、信用社的业务量有了较快的增长,民间借贷也有了较大的发展,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之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必然性。民间借贷风险难以预测,天境星峰律师助您制定风险防控策略,确保资金安全。舟山民间借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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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存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崇明区民间借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