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药品注册申请人在开发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时,有时会忽略自身产品的特点,无视系统、完整的质量控制研究,包括验证性工作,也不想根据自身产品的特性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标准,而是盲目照搬国家标准,导致产品质量无法得到很好的控制。他们会不加分析地减免非临床试验和临床试验工作,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减免非临床试验和临床试验问题缺乏深入理解。因此不能够根据产品评价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验证。由于无法获得已上市产品的原料药制备工艺、制剂工艺等详细信息,研发创新药品的物质基础和产品质量难以与已上市的产品保持一致,此时缺乏对桥接已上市产品相关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常常留下一定风险。研究院平台包括粉碎-压片室、制粒-干燥室、制丸-包衣室、制剂包装室、液体制剂室、稳定性考察留样室等。北京化学药物制剂研究所
局部给药制剂应进行非临床局部安全性试验研究,因为局部用药后可能会出现明显的局部刺激性和/或过敏性,这会改变药物渗透通过皮肤/粘膜屏障的能力,从而可能影响药物的安全有效性。对于经皮肤和粘膜给药等制剂还应考虑其过敏性。如果已经进行的安全性试验表明药物具有一定毒性,则应进行与已上市产品的安全性对比研究,以进一步评估其安全性。此外,《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提供了详细的技术要求。对于可能导致系统毒性的局部起效药物,如某些系统毒性大的药物(例如维A酸和高效皮质类固醇等),还应进行全身暴露量研究。宁夏药物制剂质量研究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拥有市级基因毒性杂质研究工程实验室、市级医(药)用材料相容性研究实验室等。
对于静脉注射制剂,如果在国家标准中没有收录细菌或热原检查,则应该进行添加。对于难以溶解的口服固体制剂,应考虑增加溶出度检查的标准。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也可以减少检测项目。例如,由于合成过程中使用的溶剂不同,可以删除未使用溶剂的残留量检查项目。在制定注册标准时,如果研究表明国家标准中收载的方法不适用于研制新产品,或者新建方法在检测专属性、灵敏度、准确性、稳定性和耐用性方面有明显提高,更有利于控制产品质量,则可以采用新的检测方法。
建议采用三种或三种以上常见的溶出介质(如水、0.1mol/L盐酸和pH3-8的缓冲液)进行药物溶出/释放曲线的对比。如果国家药品标准中有相关的溶出度/释放度检查方法,也应该采用对应的方法。对于注射给药制剂,有关物质、pH值、渗透压、溶液透明度和颜色等与制剂安全性紧密相关,是筛选的重要考虑因素。而对于局部给药制剂,必须根据使用部位和剂型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指标筛选。例如眼科制剂的制定,应重点关注有关物质、pH值、粘度等指标,因为眼部需要特别的药物特性。对于透皮给药系统,能够透过皮肤的能力是保证药物有效性的前提,因此必须进行与市售产品比较的体外释放度和透皮试验等筛选工作。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高校联盟技术支持团队:主要依托驻淄博的9所高校研究院为纽带。
在研制新产品之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过程控制方法是否与已上市的产品一致:起始原料、试剂和溶剂来源及质量。如果不一致,需要进行质量研究,包括杂质分析和稳定性研究,以确定对终产品(原料药)质量的影响。如果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制备工艺不同,应按照《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的工艺研究。此外,在准备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药时,还需考虑以下方面:工艺路线与工艺条件的选择依据。由于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的不同,原料药中可能会含有不同种类和水平的有关物质和残留溶剂。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形成了从源头发现到中试的临床前研究链条。吉林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公司
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按照《良好的自动化管理规程》建立了符合国家“数据完整性”要求的系统环境。北京化学药物制剂研究所
对于无法证明制剂工艺与已上市产品一致的情况,可以参考《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结合剂型、原料药和辅料的特点确定工艺,并进行详细的制剂工艺研究。在确定工艺参数时,评价指标除了常规指标外,重点指标的选择应该与筛选部分基本一致。而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制定,既应遵循与药物质量标准制订相关的指导原则,也应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的验证原则、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以及溶剂残留量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等一般要求。北京化学药物制剂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