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杂质是指在特定药物的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引人的杂质,多指有关物质。按其毒性,杂质又可分为:毒性杂质和信号杂质,毒性杂质如重金属、砷盐;信号杂质如氯化物、硫酸盐等,一般盐无毒,但其含量的多少可反映药物纯度和生产工艺或生产过程问题。由于杂质的分类方法甚多,所以,药品质量标准中检査项下杂质的项目名称,应根据国家药典责任会编写的《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规范。新原料药和新制剂中的杂质,应按国家有关新药申报要求进行研究,也可参考ICH的文件Q3A(新原料药中的杂质)和Q3B(新制剂中的杂质)进行研究,并对杂质和降解产物进行安全性评价。杂质间视储存条件而定。雷莫司琼杂质
新药研制对在合成、纯化和贮存中实际存在的杂质和潜在的杂质,应采用有效的分离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对于表观含量在0.1%及其以上的杂质以及表观含量在0.1%以下的具强烈生物作用的杂质或毒性杂质,予以定性或确证其结构。对在稳定性试验中出现的降解产物,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研究。新药质量标准中的杂质检查项目应包括经研究和稳定性考察检出的,并在批量生产中出现的杂质和降解产物,并包括相应的限度。结构已知和未知的这类杂质属于特定杂质。钆丁醇杂质要注意杂质的使用期限。
对于立体异构体杂质的检测普遍采用手性色谱法和高效毛细管电泳法等。手性高效液相色谱法,包括手性固定相法和手性流动相添加剂法(直接法)、手性试剂衍生化法(间接法),其中手性固定相法由于其一般不需衍生化、定量分析准确性高、操作简便等特点,在手性的药物的杂质检测中应用较多,缺点是每种固定相的适用对象有限制,需根据药物的结构特征选择合适的手性柱。对于立体异构体杂质检查方法的验证,立体专属性(选择性)和手性转化是实验考察的重点;
单一对映体药物,其可能共存的其他对映体应作为杂质检查。消旋体药物,当已有其单一对映体药物的法定质量标准时,应在该消旋体药物的质量标准中设旋光度检查项目。质限量的确定要合理,在确保用药安全管用的前提下,应考虑到生产的可行性及批与批之间的正常波动,还要考虑药品本身的稳定性。可以根据原料药每日剂量来制订质控限度。如果所制订的限度超过该限度值,就必须提供所订限度的合理性依据。有机杂质的限度规定应包括:每一个已知杂质、未知杂质及总杂质。杂质需单独放置,以免混淆。
杂质与已有法定质量准则规定不同,需增加新的杂质检查项目的,应按上述方法进行研究,申报新的质量准则或对原质量准则进行修订,并报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共存的异构体和物质多组分一般不作为杂质检查项目,作为共存物质,必要时,在质量准则中规定其比例,以保证生产用的原料药与申报注册时的一致性。但当共存物质为毒性杂质时,该物质就不再认为是共存物质。在单一对映体药物中,可能共存的其他对映体应作为杂质检查,并设比旋度项目;杂质开封后要进行特殊处理。氯化十六烷基吡啶杂质
杂质是药品标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雷莫司琼杂质
当共存物质为毒性杂质时,该物质就不再认为是共存物质。在单一对映体药物中,可能共存的其他对映体应作为杂质检查,并设比旋度项目;对消旋体药物的质量标准,必要时可以设旋光度检查项目。残留溶剂,应根据生产工艺中所用有机溶剂及其残留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可参考本药典关于残留溶剂的要求,或参考ICH文件Q3C(残留溶剂指导原则)。对残留的毒性溶剂,应规定其检查项目。杂质检查分析方法应专属、灵敏。杂质检查应尽量采用现代分离分析手段,主成分与杂质和降解产物均能分开,其检测限应满足限度检查的要求,对于需作定量检查的杂质,方法的定量限应满足相应的要求。雷莫司琼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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