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除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明知该约定的情形之外,原则上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同时也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规定明确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中心判断标准。如果举债方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债方与其配偶均应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举债方将借款用于赌等非法行为而非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配偶一方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虹口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家暴受害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案情:李某(男)与华某(女)于2002年4月结婚,200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审理中,华某认为李某经常殴打自己,多次严重受伤,存在家暴,请求损害赔偿。李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华某受伤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殴打。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具有实施家暴的行为;如存在家暴,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判决:法院认为,华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对华某实施家暴的事实,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判决:1.准予李某与华某离婚;2.婚生子由华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李某某十八岁时止;3.李某给予华某赔偿款。虹口专业婚姻家事哪家好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应当结合立遗嘱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夫妻间一方将财产已经赠与另一方后,赠与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小编认为,婚姻法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法律之间的适用是相通的。婚姻法规范的是亲属法律关系,但婚姻法亦是民法的分支,当然体现民法的基本要求,在亲属法存在特定规范之外,其他民法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这合乎民法规则统一性的要求。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举轻以明重,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较任意撤销权要严重的多,属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此外,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婚姻法亦未排除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适用。
条文解读:1、约定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2、约定的范围: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3、约定的时间: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也可以在结婚时或者婚后进行约定。4、约定的内容:男女双方可以约定的内容非常普遍,除约定财产归属外,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等。5、约定的效力:具体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而言,夫妻就财产问题所作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而言,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告知交易相对人,才对该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产生效力,该债务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共同遗嘱的形式,但法律没有对其效力做出明确规定。
向第三人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案情:周某(女)与杨某(男)系夫妻关系,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商某某发展婚外感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某帐户转款计37万余元,另代商某某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11万余元。后商某某返还杨某10万元,余款38万余元未予返还。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商某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商某某归还38万余元。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赠与商某某48万余元时并未经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商某某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杨某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商某某给付周某38万余元。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打印遗嘱也作了相应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虹口家庭婚姻家事辅导
婚姻家事虽然属于传统诉讼业务,但是案件量在民事案件中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虹口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公民在日常民间借贷往来中应时刻注意加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生活消费类型的借贷居多,较少发生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而当前借贷案件情形复杂,出借人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遭受损失。此外,对于未实际借款的善意夫妻一方而言,如果其配偶向他人举债用于赌等非法活动的,善意一方应充分举证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被举债方用于非法活动的事实,从而使自己免除承担还款责任,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虹口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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