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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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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企业商机

夫妻间一方将财产已经赠与另一方后,赠与人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小编认为,婚姻法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法律之间的适用是相通的。婚姻法规范的是亲属法律关系,但婚姻法亦是民法的分支,当然体现民法的基本要求,在亲属法存在特定规范之外,其他民法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这合乎民法规则统一性的要求。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举轻以明重,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情形较任意撤销权要严重的多,属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此外,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婚姻法亦未排除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适用。特别是约百分之三十是属于疑难案件,需要律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经验才能胜任。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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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杂志2014年刊发的文章中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故,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百九十二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受赠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宝山离婚婚姻家事网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制成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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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即小三)的纠纷近年来屡见不鲜,个别案例还出现过以夫妻实行的是分别财产所有制为由、认定赠与有效的观点,小编对此不敢苟同。目前大多数夫妻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共同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不分份额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无善意取得情形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一方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小三),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公证遗嘱:即在公证机关见证之下形成的遗嘱。公证机关需要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内容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后面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因此,公证遗嘱在司法实践中效力等级高。需要指出的是,公证遗嘱效力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随着民法典草案的审议出台后有所改变。在现已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对遗嘱效力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而是更加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作为家事律师,要精研业务,提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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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1、约定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2、约定的范围: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3、约定的时间: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也可以在结婚时或者婚后进行约定。4、约定的内容:男女双方可以约定的内容非常普遍,除约定财产归属外,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等。5、约定的效力:具体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而言,夫妻就财产问题所作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而言,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告知交易相对人,才对该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产生效力,该债务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后面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杨浦财产婚姻家事咨询**

约定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服务中心

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案情:苏某(女)与邱某(男)2007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1月生有一女。婚后邱某常在酒后借故殴打苏某。2009年至2013年期间,苏某曾数次报警及向妇联求助。2009年2月邱某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动手,但2010年4月邱某因怀疑苏某出轨,殴打苏某造成其左眼挫裂伤、左眼上眼睑裂伤、左眼球结膜瘀伤。2013年9月,邱某在苏某工作场所,因言语不合殴打苏某,造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上下唇挫裂伤。庭审中,邱某仍态度粗暴,出言威胁苏某,并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过程中,苏某申请法院对其进行人身保全。判决: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苏某的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邱某殴打、伤害、跟进、威胁苏某及家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某婚后多次对苏某实施家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苏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应予准许,根据邱某实施家暴的程度及产生的后果,酌情确定邱某赔偿苏某5000元。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服务中心

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是一家1、婚姻家事:主营离婚诉讼、离婚谈判、财产纠纷、婚内动迁款纠纷、抚养权纠纷等.2、房屋、租房、动拆迁:主营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拆迁共有分割、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违规拆迁、征地补偿等纠纷处理。3、房产遗产:主营房产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遗赠、被继承人清偿等纠纷。4、经济类法律问题:主营各类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合作合同纠纷、建筑合同纠纷、租赁承揽合同纠纷、投资金融合同纠纷、债务合同起草、债务保全、债务证据收集和保全、债务诉讼等。5、刑事诉讼:主要在故意伤害、职务侵占、非法集资、贩卖违禁品、危险驾驶、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方面帮助当事人无罪释放、从轻、减轻处罚。6、知识产权:主要在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保护委托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免受不法侵害,同时也维护其他主体涉及知识产权侵犯的相关权利,确保被侵权者的智力成果得到保障,侵权者也能获取法律的相应宽恕处罚。的公司,致力于发展为创新务实、诚实可信的企业。灏思瑞律所深耕行业多年,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向导,为客户提供***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房屋、动拆迁法律服务,房产遗产法律服务,债权法律服务。灏思瑞律所不断开拓创新,追求出色,以技术为先导,以产品为平台,以应用为重点,以服务为保证,不断为客户创造更高价值,提供更优服务。灏思瑞律所始终关注商务服务行业。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价值,是我们前行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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