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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证服务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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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证服务企业商机

    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3).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4).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5).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方便进出口信用证服务产品介绍

    ***明书也是减免关税的依据。[编辑]九.品质证明(CertificateofQuality)品质证明书是出口货物的质量和规格的鉴定和证明。在我国一般由商检局出具。[编辑]十.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Certificate)受益人证明通常是信用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出具的证明(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明。常见的有关于货物的品质、包装、已装船通知,已寄样品或已寄副本单据等。[编辑]十一.电报抄本(CableCopy)电报抄本是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在装船发货后发送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或信用证中规定的“NotifyParty”的电传、传真或电报等。[编辑]信用证常见不符点一.信用证过期;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三.受益人交单过期;四.运输单据不洁净;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境外进出口信用证服务优点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信用证内容编辑(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5)特殊要求。(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ucp600》)办理。”(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reimbursementclause)。信用证三原则:一、信用证交易的**抽象原则;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三、信用证**例外原则。信用证特点编辑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documentary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liabilitiesforpayment)。

    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6).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洽改。7).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额修改。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

    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十一.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境外进出口信用证服务优点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方便进出口信用证服务产品介绍

    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进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将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证。[编辑]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编辑]一.信用证当事人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Bank)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Bank)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编辑]二.信用证关系人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Bank)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方便进出口信用证服务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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