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 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的专利代理人是既懂专业技术、又懂专利法及有关规定的专门人才。江苏综合专利代理内容

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第三十五条 年检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以及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加盖该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江苏如何专利代理联系人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未通过年检。第十五条 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年检后领取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和专利代理机构标识牌。第十六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每两年一次。年检时间为年检年度的2月1日至6月30日。第十七条 中国专利局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结果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4日批准,同年9月12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由于各种专利文件法律性强,技术要求高,一般发明人不容易完成或者不愿意从事这项工作。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专利代理机构是办理专利申请及其他专利事务的专门机构。苏州什么是专利代理行业
;缺乏应当具有的专利条件,也不能提出申请;江苏综合专利代理内容
2、涉外专利代理可以承接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也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2、普通专利代理可以承接我国自然人、法人的委托,从事国内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业务;也可以代理自然人在大陆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2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江苏综合专利代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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