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实缴出资6,411,800元。陈x确认与唐xx均是龙谷公司及合肥天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榕公司”)的股东。四、为证明涉案转账是借款,陈x提供其与唐x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7月1日陈x称:“那个20万,我希望你想想办法马上一次性还给我,我今马上买房子需要用到现金……”,唐xx:“你别这么说,那个20万我已经帮我朋友垫付两年的利息了可以吧?你要是实在急我可以提供欠条给你你可以告他。……”,陈x:“……我不想要你付利息你既然担保,就你负责给我本金就好钱,我是打给你的,没有打给过你什么朋友,我也没有跟你的朋友有过任何接触,基于信任你才有这件事”,唐xx:“我给你介绍也是为了你的利益,你情我愿的事情,你现在来怪我来说我,我还垫付了2年的利息,利息5万了,你要我怎么玩,我都说了你可以告他,那是你们之前的事,我赚你一分了吗?我甚至还垫,做兄弟你合适吗?”。2017年7月5日陈x称:“那20万,你还是要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吧,一是拿去给谁干什么了,你要我去解决,凭证起码要拿给我,我打款给你,你是什么凭据都没有给过我,二是你的担保是担保什么,你负担什么责任。既然在商言商,那就在商言商地解除问题好了。吴剑勇律师拥有20年的律师办案经验,化解当事人的法律难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防止刑事法律风险。上海经济官司经济纠纷律师
中院认为:首先,交付的借款是由原告程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被告汤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非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对于所谓的业务交流款、公司交易往来,汤某在一审及二审中均始终未就是何业务、有何交易做出明确、具体的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每月汤某都从其个人账户向程某转账交付一定的金额,其中三笔明确备注为利息。该些钱款从时间、数额以及往来账户上看,符合程某所述归还借款利息的基本特点。再次,程某与汤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汤某认可程某通过其向其朋友出借借款、月利率1%等内容,且其已垫付两年利息。除实际借款人存有出入外,该聊天记录中所述借款的数额、利率及还款情况均可与程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就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借款金额,汤某只称与本案无关,但始终未明确究竟是双方之间哪一笔或哪几笔的钱款往来对应该资金往来。并且,汤某在微信聊天中称其可向程某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条,然而汤某并未提供任何与此相关的书面借条,也未提供其所谓将钱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转款凭据。故此中院认为,原告程某向被告汤某出借借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认定,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级法院更终判决如下:撤销原状。上海好的合同经济纠纷律师经济律师的出现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法律环境的复杂性,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经济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陈x的上诉请求,可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处理存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186号民事判决;二、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归还借款本金币200,000元;三、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支付利息,以本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币4,300元,减半收取币2,150元,由唐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币4,300元,由唐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汪毅审判员:黄亮审判员:郑璐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孙洁律师代理词本人吴剑勇律师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及原告陈x的委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经过开庭审理,现就本案提供书面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意。1、原告在微信里面要求被告将20万元马上一次性还清,被告在微信里面不没有否认存在20万元借款的事实。
同时也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规定的债务加入,原告有将张某列为共同被告、并依据债务加入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胜诉机会。吴律师在将自己的分析、要点、风险反馈给原告之后,原告当即要求起诉公司的同时将张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与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三、法院结果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依据法院管辖的规定为原告依法向管辖的江苏省昆山市法院起诉,将公司与法定人张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与张某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为了保障原告的债权安全,为了达到让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之外,同时追究法定人张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目标,吴律师依据的经济律师经验,为原告制定详细了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提交付款承诺书、采购合同、送货单、、付款流水等全套证据材料,从法律上、从证据上列出本身属于公司债务的基本事实,又依法列出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法律规定,证明法定人张某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充分依据。江苏省昆山市法院受理之后,依据立案流程正式立案(案号(2023)苏0583诉前调确1244号),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之后,在法院承办法官的沟通与解释之下,法定人张某充分理解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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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我和你说清楚,一你是想赚稳定的利息,你原来在支付宝就百分五,我朋友那边一分的利息,年收益是你支付宝,所以这个是投资行为,我出发点也是为你好。二钱我和你说的很清楚,是放在我朋友了,他支付利息,至于他用来做什么我不清楚……我一直在帮他垫付了两年的利息……三说了,你要告他我可以提供他的借条给你……”陈x:“你把你说的借条给我就是了……”唐xx确认微信聊天中陈x、唐xx的身份,但对内容有异议,认为可能存在删减,但唐xx处已将内容删除,无法核实,聊天记录中唐xx从未承认20万元系向陈x的借款,双方之间的转账也远远超过20万元,所以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对于微信聊天中陈x所述的“担保”、“你说的借条”,陈x陈述:唐xx称他的一个朋友需要钱,向陈x借款200万元,并说由唐xx做担保,陈x并没有这么多,多出借20万元,唐xx承诺每月给陈x利息2,000元,所以陈x转账给唐xx系争20万元。五、2019年10月,陈x已就20万元借款起诉唐xx,案号为(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在该案中提供了与本案一样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只是陈x在该案中主张的20万元系2015年3月5日、6日的转账合计,同时主张2015年4月1日唐xx给陈x的转账1。上海经济官司经济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