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录像资料是录像设备摄录的储存各种影像,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像磁带。录像设备是运用光电效应和电磁转换的原理制成的,通过它可以将一定的活动影像如实地记录下来。人们可以用录像机等播放设备还原成像,看到生动逼真、连续活动的过程及其背影,从而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录像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动态的证明手段。由于录像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因此,它能较准确无误案件的真实情况,不仅可以用来检验应证其他证据的真伪,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只要有视听资料就可以直接把案件中某一事实,或者全部情况弄清楚,从而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它不仅为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证据。 实践中,当事人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安装录像设备;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录像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可以咨询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收集证据。您有任何离婚方面的问题,欢迎到上海天境星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或直接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为您服务。绍兴咨询离婚

离婚案件跟普通案件不同,其中还涉及很多情感因素。一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在具备专业功底的同时,还需要有温情的一面。如果律师在办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会过于理性刻板,有时候反而会适得其反,或错过调解时机,或加重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或忽略了当事人的感受。而且离婚诉讼的周期有时会比较长,很多当事人的心态会变得十分敏感脆弱,特别是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时候。若不及时调整心态,很容易会陷入焦虑、迷茫甚至崩溃的状态。只有做到有共情心和同理心的律师,才会愿意去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去充分体会当事人的感受,愿意帮助你从那段深渊里助你一臂之力。奉贤区咨询律师离婚针对特殊情况,天境星峰律师会制定特殊解决方案。

离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离婚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离婚必须以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离婚只能在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 (二) 李赫男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提出,不得代理。因为离婚时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身份法律行为,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三) 离婚时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必须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才能成立的行为。由于离婚影响重大,因此法律必须对离婚行为做出限制,包括对离婚实质条件的限制和程序条件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爱赌、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天境星峰事务所律师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充满热情,用心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有些人查看了一些婚姻法律知识或者阅读了一些书籍,就自认为自己足可出庭应对,不必聘请律师。这其实是危险的尝试,以自己的权利作赌。实际上,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决非一朝一夕所能掌握,一个你不注意的细节可能就是案件的关键,而诉讼程序、举证技术和决窍、询问应答技巧、随机应变能力等也非专业人士所能把握。为了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熟知婚姻法专业律师将会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当然,如果事实清楚,对离婚、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各方面都没有争议的话,也可以不必委托律师代理。律师会详细了解双方情况,找出离婚原因,为调解打下基础。南通诉讼离婚协议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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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当男女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那么双方就不再具有夫妻关系。但是对于离婚,我国法律中也是有相关规定的,此时夫妻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那么才能顺利的解除婚姻关系。上海天境星峰为婚姻家事的法律咨询服务。绍兴咨询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