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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声检测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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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声检测企业商机

机场周边噪声监测方法



测量条件


气候条件:无雨、无雪,地面上10 m高处的风速不大于5 m/s,相对湿度不应超过90%、不应小于30%。


测量仪器的选用


标准要求测量仪器精度不低于2型的声级计或机场噪声监测系统及其他适当仪器。声级计的性能要符合GB 3785(新标准为GB/T 3785)的规定。


测量仪器的校准


对一系列飞行事件的飞行噪声级测量前后,应该利用声校准器,对整个测量系统的灵敏度作校准。1级仪器使用1级声校准器,2级仪器使用1级或2级声校准器。


传声器位置


测量传声器应安装在开阔平坦的地方,高于此地面1.2 m,离其他反射壁面1 m以上,注意避开高压电线和大型变压器。


隔声检测方案提供-广州翁迪仪器!空气声隔声检测设备方案

“第二届全国计算声学大会-CCCA 2022”暨“计算声学分会学术交流2022年会”拟于2022年08月12-14日在山东省胶州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声学学会计算声学分会主办,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承办,胶州市人民**和江苏省力学学会协办。会议秉承促进声学计算方法及其应用研究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的宗旨,旨在推动计算声学在声学设计与噪声控制中的应用,为国内计算声学领域从业人员、单位、团体提供一次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和企业展示平台。

诚邀声学学会计算声学分会的委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国内计算声学的**、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内人士踊跃参会,介绍研究成果、交流研究心得,促进国内声学计算学科发展。 汕头外墙构件空气声隔声检测分析仪器隔声检测机构,隔声报告、方案提供商-广州翁迪仪器!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6条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经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比较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标准**、因地制宜;
(二)以人为本、节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
在建筑全寿命期内,应当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降低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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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法》是**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制修订之后,《噪声法》成为党的**以来修订的又一部重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施行以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法覆盖范围窄、权责不协调、执行力度弱等问题日益凸显。《噪声法》是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规律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噪声法》的实施,是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必将成为防噪、降噪、治噪的有力武器。
隔声检测是一种测试建筑物或设备隔音性能的方法。茂名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检测现场设备

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空气声隔声检测设备方案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1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第2.0.3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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