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共存物质为毒性杂质时,该物质就不再认为是共存物质。在单一对映体药物中,可能共存的其他对映体应作为杂质检查,并设比旋度项目;对消旋体药物的质量标准,必要时可以设旋光度检查项目。残留溶剂,应根据生产工艺中所用有机溶剂及其残留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可参考本药典关于残留溶剂的要求,或参考ICH文件Q3C(残留溶剂指导原则)。对残留的毒性溶剂,应规定其检查项目。杂质检查分析方法应专属、灵敏。杂质检查应尽量采用现代分离分析手段,主成分与杂质和降解产物均能分开,其检测限应满足限度检查的要求,对于需作定量检查的杂质,方法的定量限应满足相应的要求。杂质一般置干燥阴凉处保存。帕罗西汀杂质
杂质潜在的元素可能是这些组分中自然存在的,必须在所有药品中检测这些元素。生产过程中可能要加入另外一些组分,一旦加入,就必须对其中的元素杂质进行监测。无机杂质的来源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试剂(如配位体、催化剂(如铂族元素PEG))、生产过程中其它阶段引入的金属(如生产用水和不锈钢反应容器)、活性炭和过滤材料引入的元素杂质。任何影响药品纯度的物质均称为杂质。药品质量标准中的杂质系指在按照经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的规定工艺。伏替西汀杂质杂质存放的位置尽量要单独。
杂质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如沙利度胺(Thalidomide)R-异构体及其体内的两个代谢产物均有很强的对胚胎毒性和致畸效果。从药物中杂质产生的影响来考虑,杂质的含量越少越好,但若要将杂质完全除去,势必造成生产上操作处理的困难,增加生产成本,降低收效,在经济上加重患者的负担。另一方面要除尽杂质,对药物的效用、贮存、调剂上也没有必要,而且也不能完全除尽杂质。所谓的纯是相对的,只要药物中的杂质含量在一定的限度内,对人体不产生危害,不影响药物的疗效和稳定性,就可供医疗保健用。
根据杂质来源和产生条件,结合母核的质谱裂解规律、文献资料推断杂质的可能结构。如以上研究均无法获得杂质结构,则需要利用质谱、核磁共振、紫外谱、红外谱等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来鉴定。一般杂质限度确定可有以下方法:直接采用被仿品质量标准中的限度:在研品杂质种类、杂质含量不超过被仿品,可直接采用被仿品质量标准中的限度。 以被仿品质量标准中方法及限度为基础, 增加对单一杂质的控制。在研品已知杂质水平不超过被仿品,但其中存在含量超过鉴定限度的新杂质,经对工艺等研究后仍未降至鉴定限度以下,但已确证结构,有安全性数据支持。杂质内标物应能完全溶解于被测样品(或溶剂)中。
杂质供试品溶液和标准溶液应在完全相同的环境下反应,如加入的试剂、反应的温度、放置的时间等均应相同。只有这样,反应的结果才有可比性。灵敏度法即在供试品溶液中加入试剂,在一定环境下反应,观察有无正反应出现,以不出现正反应为合格,即以该检测环境下反应的灵敏度来控制杂质限量。如纯化水中氯化物的检查是在50ml样品中加入稀硝酸和硝酸银试液,不得发生浑浊。本法不需中间体。比较法是对某些测定数值(如pH值、炽灼残渣量、干燥失重量、吸收度等)要求不得超过其限量值或范围。医药杂质用于生物测定的物质。维格列汀氮氧化物杂质
杂质间视储存条件而定。帕罗西汀杂质
单一对映体药物,其可能共存的其他对映体应作为杂质检查。消旋体药物,当已有其单一对映体药物的法定质量标准时,应在该消旋体药物的质量标准中设旋光度检查项目。质限量的确定要合理,在确保用药安全管用的前提下,应考虑到生产的可行性及批与批之间的正常波动,还要考虑药品本身的稳定性。可以根据原料药每日剂量来制订质控限度。如果所制订的限度超过该限度值,就必须提供所订限度的合理性依据。有机杂质的限度规定应包括:每一个已知杂质、未知杂质及总杂质。帕罗西汀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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