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质与生产器皿的接触也会不同标准地引入重金属及砷盐等。例如,用水杨酸为原料合成阿司匹林时,由于反应不完全,可能引入水杨酸杂质。从植物原料中提取分离药物,由于植物中常会含有与产品化学结构及能力相似或不相似的物质,在提取过程中分离不完全而引入产品中。如从阿片中提取物质时,从原料中可能引入其他生物碱。在药物生产过程中常需加入试剂、溶剂或催化剂,由于溶解度、吸附、吸留、共沉淀、混晶生成等原因,不可能完全除去,使产品中存在有关杂质。杂质采用化学方法来测定。羧甲基纤维素杂质 9004-32-4
杂质对消旋体药物的质量标准,必要时可以设旋光度检查项目。残留溶剂,应根据加工工艺中所用有机溶剂及其残留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可参考本药典关于残留溶剂的要求,或参考ICH文件Q3C(残留溶剂指导原则)。对残留的毒性溶剂,应规定其检查项目。杂质检查解析方法和杂质的限度杂质检查解析方法应专属、灵敏。杂质检查应尽量采用现代分离解析手段,主成分与杂质和降解产物均能分开,其检测限应满足限度检查的要求,对于需作定量检查的杂质,方法的定量限应满足相应的要求。氢氟酸杂质 7664-39-3杂质不与被测样品起化学反应;
为确保杂质测定结果的准确可靠,一般情况下,校正因子在0.9~1.1时可不予校正,直接采用不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对照法定量;超出该范围,如采用主成分自身对照法的定量方式,须用校正因子进行校正,即“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对照法”以保证杂质定量的准确性;如校正因子在0.2~5.0范围以外时,表明杂质与主成分的UV吸收相差过大,校正因子的作用会受到明显影响,此时应改变检测波长等检测条件,使校正因子位于上述范围内,或使用结构或UV吸收与该杂质接近的另一标准物质为参照物质(如对照品易于获得、标准已采用对照品外标法定量的另一特定杂质),重新确立校正因子;如校正因子仍无法调节至适当范围,需考虑采用杂质对照品外标法等适当的杂质方式定量。
药物在贮存过程中受外界条件的影响而产生有关杂质,如在温度、湿度、微生物、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和效果下,引起药物发生水解、氧化、分解、异构化、发霉等变化,使药物中产生有关的杂质。水解反应是药物很容易发生的变质反应。苷类、卤烃类、酯类、酰脲类、酰肼类、酰胺类结构的药物,在水分的存在下容易水解。具有酚羟基、巯基、芳香胺基、肼基、醛基以及长链共轭双键等结构的药物,在空气中易被氧化引进杂质而使这些药物降效或失效,甚至产生毒性。杂质的功能性是比较完善的。
关于杂质分析的定量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杂质对照品法,即外标法。用于对已知杂质的控制,如采用该法,则应注意对该对照品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需对含量进行准确标定,并提供相关研究信息。 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对照法,即以主成分作对照的内标法,校正因子可在检测时测定,但需提供杂质对照品,也可在建立方法时将测得的校正因子载入质量标准,供以后常规检验使用,无需长期提供杂质对照品,但也只适于已知杂质的控制。 不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对照法,实质上也是以主成分作对照的内标法,但其前提是假定杂质与主成分的响应因子相同,适用于具有与主成分相同或类似发色团的杂质,在有关物质与主成分具有相似的分子结构的情况下,此法不致发生太大误差。杂质的操作要遵守规范。碳酸钾杂质 584-08-7
杂质中间体还须做相应的化学、理化鉴定试验,如质谱、核磁共振谱等。羧甲基纤维素杂质 9004-32-4
化学药物的杂质是指存在于化学药物中的无疗养作用或影响药物稳定性、疗效,甚至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任何影响药物纯度的物质均可称为杂质。杂质的解析和控制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的基础。因此,杂质研究在仿制药药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是否得到多方面准确的解析和控制,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质量可控与安全性。化学药物中的杂质根据其理化性质一般可分为有机杂质、无机杂质和残留溶剂。其中,有机杂质又称有关物质。这类杂质通常与活性成分具有类似的化学结构,可能具有一定的生理活性,其来源和去向的解析,以及准确和有效的控制,是化学仿制药质量研究的关键。羧甲基纤维素杂质 900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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