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杂质的检查特殊杂质通常是指药物在生产和贮存过程中,因为药物的能力、生产方式和工艺条件等因素而引入的杂质。这类杂质随药物的不同而不同,由于特殊杂质多种多样,所以检查方法也不尽一致,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物理法:利用药物与杂质在嗅、味、挥发性、颜色、溶解性及旋光性等方面的差异,检查所含有的杂质是否符合杂质限量规定。(2)化学反应法:通常有容量解析法、重量解析法、比色法和比浊法等方法。(3)化学解析法:常用的有紫外分光光度法、毛细管区带电泳法(CZE)、高效毛细管电泳法(HPCE)。杂质过期或出现异常无法使用时,应提出销毁申请。丙胺卡因杂质
可据样品实际的杂质水平、安全性资料可支持的杂质水平,在被仿品质量标准基础上增订新的单一杂质限度。但仿制药总的杂质水平不应与被仿品有较大差距。对比研究结果确定限度:a.若在研药品杂质谱及杂质含量与被仿品有较大差异,应根据有机限度控制要求、样品实际的杂质水平、安全性资料可支持的杂质水平综合考虑,确定各特定杂质、其他未知杂质、总杂质的限度。b.若无法得到被仿品的质量标准,在研品杂质种类与仿制品相同,可将在研产品的杂质限度设定为已上市的同品种产品的杂质实测值的两倍以内。杂质的研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应定期进行杂质的分析再确认,以确保药品安全。阿莫地平杂质医药杂质包括化学计量医药杂质、冶金医药杂质和药检医药杂质。
单一对映体药物,其可能共存的其他对映体应作为杂质检查。消旋体药物,当已有其单一对映体药物的法定质量标准时,应在该消旋体药物的质量标准中设旋光度检查项目。质限量的确定要合理,在确保用药安全管用的前提下,应考虑到生产的可行性及批与批之间的正常波动,还要考虑药品本身的稳定性。可以根据原料药每日剂量来制订质控限度。如果所制订的限度超过该限度值,就必须提供所订限度的合理性依据。有机杂质的限度规定应包括:每一个已知杂质、未知杂质及总杂质。
杂质其他应用的物质,只考虑其杂质对化学反应、物质稳定性的影响。如工业用酒精含量可能比医用酒精高,但其中的甲醇、铅含量也比较高。药物中的杂质主要有两方面的来源:一方面是由药物生产过程中引入;另一方面是在贮存过程中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引起药物理化能力发生改变而产生。当然,药物受到污染等也会引入杂质。药物在生产过程中引入杂质,常常是由于原料不纯或反应不完全,以及中间产物和反应的副产物存在,在精制时未能按要求的标准除去。杂质尽量避免重复进行使用。
杂质对消旋体药物的质量标准,必要时可以设旋光度检查项目。残留溶剂,应根据加工工艺中所用有机溶剂及其残留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可参考本药典关于残留溶剂的要求,或参考ICH文件Q3C(残留溶剂指导原则)。对残留的毒性溶剂,应规定其检查项目。杂质检查解析方法和杂质的限度杂质检查解析方法应专属、灵敏。杂质检查应尽量采用现代分离解析手段,主成分与杂质和降解产物均能分开,其检测限应满足限度检查的要求,对于需作定量检查的杂质,方法的定量限应满足相应的要求。杂质间视储存条件而定。托法替布杂质
杂质的容器要采用正规材料制作的。丙胺卡因杂质
杂质与生产器皿的接触也会不同标准地引入重金属及砷盐等。例如,用水杨酸为原料合成阿司匹林时,由于反应不完全,可能引入水杨酸杂质。从植物原料中提取分离药物,由于植物中常会含有与产品化学结构及能力相似或不相似的物质,在提取过程中分离不完全而引入产品中。如从阿片中提取物质时,从原料中可能引入其他生物碱。在药物生产过程中常需加入试剂、溶剂或催化剂,由于溶解度、吸附、吸留、共沉淀、混晶生成等原因,不可能完全除去,使产品中存在有关杂质。丙胺卡因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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