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形状前后两座标志的**上端各装正方形顶标一块,顶标均面向航道方向。如导线标示的航道过长以致标志不够明显时,可在**前加装梯形牌,梯形牌面向所标示的航道方向。
在导线标示的航道内应使船舶白天看到前标比后标略低,夜间保持后标灯光不被前标遮蔽。前后两标的高差及间距应与导线标示的航道长度相适应,以保持导标的灵敏度。内河导标计算方法见附录E(参考件)。如设标地点坡度较陡,前后两标志高差过大时,可在两标连线之间加设一座形状相同的标志。 按有无锚系分:可分为有锚系留浮标、无锚浮标。少数中型浮标和大多数大型浮标都属于有锚系留浮标。近海航标直销
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河助航标志(以下简称内河航标)的种类、功能、形状、颜色、灯质、图例及配布原则等。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各江、河、湖泊、水库通航水域所配布的内河航标。个别特殊通航水域经批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2 引用标准GB 5864 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3 总则3.1 内河航标是船舶在内河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内河航标的主要功能是标示内河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为船舶航行指出安全、经济的航道。3.2 决定河流左、右岸的原则:按水流方向确定河流的上、下游,面向河流下游,左手一侧为左岸,右手一侧为右岸。对水流流向不明显或各河段流向不同的河流,按下列顺序确定上、下游:
a. 通往海口的一端为下游;b. 通往主要干流的一端为下游;c. 河流偏南或偏东的一端为下游;d. 以航线两端主要港埠间的主要水流方向确定上下游。 航标供应商航标对我国水上交通运输、海洋开发、渔业捕捞、**建设和维护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提前建成高质量深水航道。深水航道工程提前半年完成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合格率**,安全生产零事故,党风廉政零投诉。工程建设中打破常规,于2016年7月实现初通,比较大限度发挥了工程效益。在满足设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航道运行实际对局部航段平面设计进行优化,达到比较好工程效果。工程实施后整治建筑物稳定性良好,工程河段河势格局基本稳定,滩槽变化符合预期,整治效果逐步显现。一期工程获得国家**工程奖和水运交通**工程奖等奖项。
4.1.4 灯质左岸:白色,莫尔斯信号“A”闪光(. —);右岸:白色,莫尔斯信号“N”闪光(.—)。或右岸:白色,莫尔斯信号“M”闪光(——);右岸:白色,莫尔斯信号“D”闪光(—)4.2 沿岸标4.2.1 功能标示沿岸航道所在的岸别,指示船舶继续沿着本岸航行。4.2.2 形状**上端装球形顶标一个。4.2.3 颜色左岸:顶标为白色(黑色),**为白、黑色相间横纹。右岸:标为红色,**为红、白色相间横纹。4.2.4 灯质左岸:绿色(白色),单闪光。右岸:红色,单闪光。4.3 导标4.3.1 功能由前后两座标志所构成的导线标示航道的方向,指示船舶沿该导线标示的航道航行。如果发生损坏或不可逆转的事故,只需更换受损元件(塔或浮标)。
5.6.2 形状**上端装圆形标牌面向上游或上、下游来船方向,标牌上绘有船形图案及禁止令标志。5.6.3 颜色**为红、白色相间斜纹,标牌为白底、红边、黑色船形图案加红色斜杠。5.6.4 灯质并列红色定光灯二盏。6 **标志为标示沿、跨航道的各种建筑物,或为标示特定水域所设置的标志,其主要功能不是为了助航的统称为**标志包括管线标**标等二种。6.1 管线标6.1.1 功能设在需要标示跨河管线(即管道、电缆、电线等)的两端或一端岸上或设在跨河管线的上、下游适当距离的两岸或一岸,禁止船舶在敷设水底管线的水域抛锚、拖锚航行或垂放重物,警告船舶驶至架空管线区域时应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6.1.2 形状两根立柱上端装等边三角形空心标牌一块,设在跨河管线两端岸上的标牌与河岸平行,设在跨河管线上、下游的标牌与河岸垂直。标示水底管道线的三角形标牌前列朝上,标牌下部写“禁止抛锚”;标示架空管线的三角形标牌前列朝下,标牌上部写“架空管线”。航标的主要作用有:供船舶定位:利用设置在陆上的航标测定船位。南通仪器航标
航标的主要作用有:供船舶定位:利用设置在陆上的航标测定船位。近海航标直销
3.3 必须区分左、右的内河航标,其颜色是:左岸为白色(黑色),右岸为红色;光色是:左岸为绿光(白色),右岸为红光。不必区分左右岸的内河航标按背景的明暗确定,其颜色是:背景明亮处为红色(黑色);背景深暗处为白色。内河航标灯质符合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3.4 内河航标按功能分为:航行标志、信号标志、**标志三类。内河航标的图例见附录B(补充件)。4 航行标志航行标志指示航道方向、界限和碍航物的标志,包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首尾导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及桥涵标等十种。近海航标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