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要求:1、新增:产品外包装容器上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含二维码、条形码等电子标签)标注使用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使用方法、适宜作物或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注意事项等。若标注肥料功效以外的其它功效,应能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充分证据。更详细的信息可在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等处标明。2、运输、贮存、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应以***方式标注安全说明或警示说明。3、企业认为必要的符合GB/T18455的包装回收标志,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标识。4、不应标注原料产地为XXXX等会引起用户误解为进口或**品牌产品。引进国外技术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料的产品,不应标注含有引进方的国外企业名称。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查事项行政许可,改为备案。遂宁微生物菌剂登记资料的制作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重庆有机肥料登记所需资料和费用农业部登记肥料续展资料要求。
相同原药,是指申请登记的原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原药相比,有效成分含量和其他主要质量规格不低于已登记的原药,且含有的杂质产生的不良影响与已登记的原药基本一致或小于已登记的原药。相同制剂,是指申请登记的制剂与已取得登记的制剂相比,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其他限制性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产品剂型与登记产品相同,其他助剂未***增加产品毒性和环境风险,主要质量规格不低于已登记产品,且所使用的原药为相同原药的制剂。相似制剂,是指申请登记的制剂与已取得登记的制剂相比,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相同,其他组成成分不同的制剂。新剂型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登记过的有效成分相同,而剂型尚未登记的制剂。新含量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含量(混配制剂配比不变)尚未登记的制剂。新混配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混配两种以上农药有效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相同有效成分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新使用范围,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尚未登记过的。新使用方法,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使用范围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方法尚未登记过的。
《有机肥料》NY/T525-2021标准已经颁布实施,由于微生物肥料的两大产品标准《生物有机肥》NY884-2012和《复合微生物肥料》NY/T798-2015引用了该标准,因此这两个标准急需修订,目前《生物有机肥》(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完成。修订方向:取消了强制性条款的规定;增加了生物有机肥生产原料适用类目录;增加杂菌总量限量要求及其测定方法;修改了有机质的质量分数及其计算方法;修改了酸碱度(pH)范围;修改了抽样(见6.2);修改了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二者选一)≥25.0%≥30.0%。肥料登记常见问题解答?地址变更重新办证!
相同制剂认定:程序及标准;经M1登记证持有人授权,且原药来源相同或所用原药经认定为相同原药的,可认定为相同制剂。未经M1登记证持有人授权的,应按照两个阶段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当同时符合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全部要求时,可认定M2与M1为相同制剂。产品化学资料认定3;M2与M1所用原药为相同原药;M2和M1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相同;M2和M1中安全剂、稳定剂、增效剂等限制性组分种类和含量相同;M2其他主要项目控制指标不低于M1;M2中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助剂,国家限制使用的助剂种类及限量应符合要求。毒理学和环境影响资料认定;毒理学资料认定M2的毒理学试验结果与M1相应项目试验结果相比,急性毒性试验结果系数不大于2(或虽大于2,但不超过合理的试验剂量增长系数),对于出现阳性和阴性结果的评价结论一致,认定其毒理学资料具有等同性。环境影响资料认定在试验生物相同的前提下,以M1的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鱼类急性毒性试验、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家蚕急性毒性试验等试验结果为参照,当M2与M1相应项目的试验结果相互比对,其系数不大于5(或虽大于5,但不超过合理的试验剂量增长系数),可认定M2与M1的环境影响资料具有等同性。四川省权限内肥料登记受理条件和申请资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肥料登记证。遂宁微生物菌剂登记资料的制作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其他要求。遂宁微生物菌剂登记资料的制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证是不能转让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由此可知农药登记资料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新农药研制者或者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已获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不可转让其农药登记资料;受让方需为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即受让方需取得至少包含转让方原药品种或者制剂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资料转让后,转让方的农药登记证将被注销,注销后,受让方方可获得登记。遂宁微生物菌剂登记资料的制作